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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漯周高速铁路(西华段)项目 沿线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2-18 16:51:19 作者: 安博体育电竞ios

  为进一步加快平漯周高铁项目建设步伐,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现对平漯周高铁(西华段)项目辖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西华段项目位于东王营乡、大王庄乡、李大庄乡、叶埠口乡征收红线图内。该项目需征收土地及户数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面积具体数据经辖区乡、村认定后,以评估公司核查统计为准。

  3.实施部门:东王营、大王庄、李大庄、叶埠口乡承担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自然资源局、农村农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的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

  (四)《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

  (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

  (八)《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周政办〔2012〕95号);

  (九)《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周政〔2017〕46号);

  (十)《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以外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西政〔2022〕21号);

  (十一)《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西政〔2021〕8号)。

  (二)东王营、大王庄、李大庄、叶埠口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合法认定和一户一子一宅的认定工作,同时开展信访评估。

  (四)公示合法房屋和合法户的认定结果,同时征收部门组织入户丈量登记工作,公示初评报告。

  (五)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凡拟征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未经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夫妻离婚后双方一同在本村居住的,各自没有单独宅基地的,按一户给予认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我县最高标准执行,两个相邻地块的补偿标准按最高区片价执行。附属物和青苗费按照《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西政〔2021〕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用费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42000元/亩、46000元/亩、50000元/亩(按豫政〔2016〕48号执行);

  (五)临时占地补偿标准,临时占地租赁费为每年1200元/亩;附属物、青苗费参照永久占地标准执行;涉及建筑桥梁等构筑物的,参照本方案拆迁征收标准执行;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复垦费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执行。

  (六)农村拆迁户安置区公共设施建设费,根据搬迁安置实际合理需求进行规划、设计、预算,报省市评审后统一组织实施。

  (七)夹心地、误差量等特殊情况补偿,根据相关征迁工作要求,由省、市、县高铁主管部门会同乡村,实事求是、合理合规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八)其他应缴纳税费,法律和法规规定应缴纳税费和初步设计中涉及有关费用,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执行。

  自开始现场清点调查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种植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及面积认定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其它合法证件的按照1.44的容积率进行合法面积认定。

  (一)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及宅基地面积认定依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合法的宅基证明或由辖区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三委”班子共同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按照豫政〔2021〕4号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城镇郊区和人均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确定宅基地面积;按照宅基地面积乘以1.44容积率(最高不超240平方米)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三)利用空闲地、路(街)边地或填坑(塘)等擅自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对待。

  (四)被认定的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本人积极主动配合拆除的,按现状给予适当照顾性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建筑结构简易房200元/平方米、砖木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不配合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无偿拆除。

  (五)拟征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突击装修等谋取不当利益的,不予补偿。

  坚持一户一宅、一宅一户的标准严格审核,一处宅基地视为一户居民,一户居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一户居民有多处宅基地的,房屋合并处理。多户合住的按一处宅基地认定。

  推荐不少于3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作为候选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协商、投票或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评估。

  独院式房屋:合法房屋按建筑结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土地根据区位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面积容积率1.44以内可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超过容积率1.44的面积不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根据合法房屋面积,按照8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按该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集体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有货币补偿和宅基地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被征收户的总补偿=合法房屋补偿+附属物补偿+合法宅基地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奖励。

  合法房屋补偿:独院式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容积率超过1.44或大于24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600元/平方米。

  合法宅基地补偿:按照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每处宅基地(0.25亩)补偿6万元,不足0.25亩的按0.25亩补偿。0.25亩以外的的参照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按该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被征收户的总补偿=合法房屋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奖励。

  合法房屋补偿:独院式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容积率超过1.44或大于24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600元/平方米。

  宅基地安置:由县农村农业局、县自然资源局、辖区乡镇(办)、村(居)委会根据规划选定宅基地,按照宅基地不超过0.25亩,层高不超过3层的原则、户型外观统一设计,自行建设。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按该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在征迁公告规定期限内配合搬迁的,房屋面积240平方米以内的按现状评估进行货币补偿,其余的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600元/平方米。不享受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奖励及政策性补贴,宅基地不予补偿;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予以强制无偿拆除。

  (三)工业、商业、仓储、学校、办公用房及畜牧养殖业的货币补偿。按照土地性质、用途、区位、建筑物结构等进行市场化评估,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搬迁补助:仓储用房按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其它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工业生产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产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6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企业正常经营但达不到纳税条件的,每月给予2900元损失补助,一次性补助3个月。

  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以项目指挥部发布的政府征收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1万元。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征收公告确定的奖励期限内前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奖励期限内后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工业、商业、仓储、学校、办公用房及畜牧养殖业、住宅等每户全部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超过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后交钥匙,凭验收单到指定地点结算征收补偿款。

  (二)本方案所规定的照顾性及救济性补助标准为最高标准,若实际评估价值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评估标准给予补助。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存在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进行答疑,不能确定的重新测算,测算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并按新测算面积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上交《土地使用权证》、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收单等有效手续。若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的,受托人须持有产权人及受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和产权人委托书。

  (五)征收共有产权的房屋,由共有产权人先行明确分割方案,征收人和征收部门不参与家庭纠纷与房屋产权的处置。

  (六)拆除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租赁关系问题。

  (八)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征收人按规定将补偿结果予以公告;逾期无人主张产权的,征收人将所补偿的款物交有关部门代管,在此过程中征收人申请司法公证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九)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西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对本方案的解释和具体实施工作的监督。

  (一)征收工作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依照征收时限要求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在补偿安置上弄虚作假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补偿安置款的。

  (四)此方案仅限于本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未尽事宜,以项目指挥部研究后形成指挥部会议纪要的方式解决处理。